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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开展2017年园区循环、城市矿产基地验收和资金清算 未通过的将收回50%中央基金(全文)

2017-10-09handler3428

中国固废网从发改委网站获悉,2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委)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以下简称园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工作。

通知表示,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和基地按核定清算额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核定清算额不超过原方案补助资金总额;对未通过验收的园区和基地,按照发改环资〔2015〕2409号文规定,收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资金的50%,取消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称号,不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相关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和<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4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委)决定开展2017年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以下简称园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本次终期验收范围为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两部委同意实施方案且尚未验收的园区和基地(已获两部委同意延期验收的基地按复函明确的延期时限验收)。方案实施未满5年的园区和基地,如满足验收条件,也可按本通知要求申请验收。

列入此次验收范围但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园区和基地,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于3月31日前向两部委提交推迟终期验收申请,说明逾期原因、拟采取措施和计划验收时间等,延迟时间不得超过1年(已获两部委复函同意延期的,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的园区和基地,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二、验收标准

验收以两部委同意的实施方案(或复函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为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应达到设定目标的90%以上,主要任务、重点支撑项目基本完成,配套政策基本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验收方式和程序

(一)验收方式

验收采取自评估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相结合,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验收程序

1.园区和基地自评估。各园区和基地对实施方案任务完成情况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范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评估,对重点支撑项目进行工程验收,根据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工程决算、实施方案主要目标完成情况等材料对示范试点或示范基地建设提出清算资金申请,撰写自评估报告(大纲详见附件3和附件4),汇总相关支撑材料,尽快报送至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2.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园区和基地报送的自评估报告、清算申请额度、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出具对验收和清算的审查意见,于3月31日前报送两部委。

3.第三方复核。两部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第三方机构依据材料审核和抽查情况向两部委提交验收和清算报告。

4.发文确认。两部委根据第三方复核情况,印发正式文件对园区和基地的验收结果予以确认。

5.结算资金。中央财政根据清算情况,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和基地按核定清算额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核定清算额不超过原方案补助资金总额;对未通过验收的园区和基地,按照发改环资〔2015〕2409号文规定,收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资金的50%,取消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称号,不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各园区和基地要抓紧开展验收工作,尽快将验收和清算材料报送至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园区和基地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按时将审核意见和验收材料报送至两部委。验收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保证廉洁公正。

附件:1.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终期验收表

附件2.“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表

附件3

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大纲

一、实施方案完成总体情况

概述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主要工作、项目完成情况、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及循环化改造取得的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等。

二、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指标表,详细说明指标完成情况。

三、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主要任务,阐述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效果。

四、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一)项目建设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相关手续、建设完成情况、投资完成情况等(要附表说明)。

(二)项目运营情况。已建成项目是否稳定运行等。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执行等情况。应着重说明资金分配的原则及具体分配方案(要附相关表格)。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规范使用情况等(要具体到每一个项目,并附汇总表)。

六、配套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园区物质流管理、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二)地方配套政策出台情况。地方政府出台能够有效促进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相关政策情况。

(三)园区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园区出台补链招商、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激励政策情况。

(四)统计体系建立情况。园区循环经济统计体系建立情况。

七、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

(一)主要成绩。取得的经济、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

(二)典型经验。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包括形成的典型模式,创新性的工作、管理和服务机制等。

八、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园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和解决措施。

(二)对国家相关部门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政策建议。

附件:1.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终期验收信息统计表

2.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终期验收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4

“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自评估报告大纲

一、实施方案完成总体情况

(一)示范基地建设总体情况。包括示范基地建成区面积、企业个数及规模,总投资,近三年总产值、利润、税收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种类、数量等。

(二)目标完成情况。示范基地新增资源量目标完成率(以新增生产能力为准),实施方案确定的其它指标完成率。

(三)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说明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一)回收体系建设运营情况。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物流体系、集散市场等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每个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二)新增加工处理能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实施方案确定的新增加工处理能力项目完成率,每个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新增加工处理能力项目的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加工处理项目产能完成情况、投资完成情况等,上一年度产能达产率。

(三)基础环保设施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环保等项目建成情况,每个项目目标(处理能力)完成情况,投资完成情况等。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情况。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是否制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拨付。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否已全部拨付至示范基地,补助资金具体支出情况等。

四、配套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保障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保障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分析保障措施执行后的效果。

(二)配套措施制定情况。包括对周边非法经营户的综合整治措施,对示范基地用地政策等。

五、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

(一)主要成绩。示范基地建设以来,集聚的资源量,解决的就业人数,以及对当地经济、资源、环境产生的正向影响等。

(二)典型经验。可供借鉴推广的制度和措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示范基地运营模式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示范基地运行面临的主要障碍和解决措施。

(二)示范基地运行需要的政策建议。

附件:1、“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信息统计表

2、“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4-1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信息统计表

附件4-2

“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证明材料清单

一、相关证明文件

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新增资源量测算依据及相关台账、报表等支撑材料;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是否因环境问题造成违规情况有效证明;能耗、水耗、资源回收、资源产出相关统计报表。

二、相关项目材料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备案、环评、土地等前期手续及开工、竣工等材料,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年新增资源处理能力证明。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证明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领取、支出等证明材料及项目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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